政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员会
中共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协党组工作规则 [来源:  更新时间:2022-10-31  文章录入:九龙坡政协  浏览量:2760]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共政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员会党组(以下简称“区政协党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等规定,按照《中共重庆市九龙坡区委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政协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九龙坡委办发﹝20183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协党组在区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在区政协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条  区政协党组开展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区政协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区政协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区政协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区政协主席会、常委会依照政协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民主程序转化为区政协主席会、常委会的决定。

章    

第四条  区政协党组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区政协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区委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五条  区政协党组讨论和决定下列重大问题:

(一)根据中央和市委、区委的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和全国政协、市政协工作要求,结合区政协工作实际,研究制定贯彻意见。

(二)研究审定向区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决定区政协履行职能方面的重大问题,讨论区政协工作计划、总结、重要工作报告、重要规章制度等。

(四)研究区政协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区政协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区政协专委会建设、委员队伍建设、委员服务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提出区政协处级机构设置、变动和县处级职务职数调整的建议;研究提出机关县处级干部职务任免、委员推荐人选的建议。

(八)研究决定区政协党组成员和区政协主席会成员的分工。

(九)研究决定区政协大额度资金(一次性开支8万元以上)使用和重要工程(工程费用8万元以上)建设。

(十)研究决定机关党组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十一)研究需要区政协党组集体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区政协党组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区政协机关区管干部队伍建设,并指导机关党组抓好科级及以下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重视培养使用党外干部。

第七条  区政协党组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指导督促机关党组做好区政协机关党建工作,加强对机关党组和专委会分党组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党组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区纪委派驻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

第八条  区政协党组及成员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市委、区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九条  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党组副书记协助党组书记工作,受党组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条  区政协党组坚决执行中央、市委、区委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确保中央、市委、区委的政令畅通。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区政协党组向区委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区政协党组每半年向区委作一次全面工作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执行中央、市委、区委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传达学习贯彻中央、全国政协、市委、市政协、区委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情况,应按相关时限要求,以书面文件形式及时进行专题报告。区政协年度协商计划、常委会工作报告、全体会议和常委会会议、党组重要工作等要向区委请示报告。

第十二条  区政协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党组、各委室党支部(特设党支部)及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区政协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党组书记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凌驾于组织之上,不独断专行。党组成员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以区政协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四章  议事决策

第十五条  区政协党组议事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六条  区政协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党组的决定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规定。区政协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十七条  区政协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一般不得以传阅、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对紧急事项,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或因人数不足无法召开党组会议的,由党组书记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向党组报告。区政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党组其他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第十八条  区政协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会后,由党组书记指定专人向未到会党组成员通报会议情况。会议的内容,除经党组决定在党内传达或公开发表的以外,党组成员及列席人员要严格保密,不得向外泄露。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区政协中共党员副秘书长、区政协办公室中共党员副主任原则上固定列席会议。会议由区政协党组书记负责召集并主持,或受区政协党组书记委托由区政协党组其他成员召集并主持。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党组书记根据议题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九条  区政协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按照议题顺序,先由分管的党组成员或有关部门负责人汇报议题内容,然后由党组成员充分讨论,逐一发表意见,列席人员也可视情况发表意见。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等事项,应当逐个进行表决。区政协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审签,印送各位党组成员,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同时,可视情况需要向有关部门印发党组会议决定事项通知。

第二十条  区政协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区政协党组会议作出的决定,由党组成员按照分工贯彻执行或组织有关部门落实。责任人应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组报告。未能及时落实的,责任人须向党组会议说明原因。落实中,如因情况变化需对会议决定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按照程序提交党组会议复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共政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员会党组工作规则》(九龙坡政协党组发〔202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