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员会
中共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协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实施细则 [来源:  更新时间:2022-10-31  文章录入:九龙坡政协  浏览量:362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共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协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提高市政协领导干部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等规定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是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职理论学习的重要组织形式,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是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制度,是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马克思主义政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首要任务,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线,以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为目的,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坚持依规管理、从严治学,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主要由党组领导班子成员组成,根据学习内容扩大到机关党组成员、机关党委成员,邀请党外副主席党外副秘书长参加。

第五条  党组对本级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主体责任,党组书记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第一责任人,书记不能参加学习时,由书记委托其他党组成员代行职责。

党组负责宣传思想工作的成员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配合党组书记做好学习的组织工作。

党组其他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自觉遵守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按照学习安排或者受委派承担相应职责。  

第六条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由党组分管宣传思想工作的领导牵头配备学习秘书,由区政协办公室承担

第三章  学习内容、形式与要求

第七条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包括: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

(二)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

(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四)国家法律法规。

(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六)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以及人民政协史。

(七)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科技、军事、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知识。

(八)改革发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九)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殷殷嘱托的重大工作部署要求。

(十)党中央和市委、区委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八条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可以通过以下适当形式,开展切实有效的学习活动:

(一)集体学习研讨。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集体学习为主要形式,把交流发言和集体研讨、专题学习和系统学习结合起来,深入开展学习讨论和互动交流。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中心组成员领学、自己讲为主,适当组织专题讲座、辅导报告。

(二)个人自学。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根据形势任务的要求,结合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明确学习重点,研读必要书目,下功夫刻苦学习。

(三)专题调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把理论学习与视察调研结合起来,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扎实开展调查研究,深化理论学习。

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积极参加专题学习会、学习讲坛读书会、报告会等学习活动,充分利用网络学习平台开展学习,拓宽学习渠道,提升学习效果。

第九条  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紧密结合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紧密结合思想和工作实际,努力掌握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有效政策举措。学习理论贵在精、贵在管用。坚持问题导向,提高运用党的基本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坚持学以立德、学以修身、学以益智、学以增才,把提升理论素质与增强党性修养、提升工作本领结合起来,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锻炼,提高精神境界。

第十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发挥“关键少数”的示范和表率作用,自觉学习、带头学习,努力成为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领导班子的精心组织者、积极促进者、自觉实践者,带动政协机关大兴学习之风。

第十一条  集体学习研讨应当保证时间和质量,每季度不少于1次。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结合工作实际撰写学习心得、调研报告或者理论文章。

第四章  学习管理、考核与问责

第十二条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年初按照党中央和委的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并报送委宣传部、组织部备案。

第十三条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要认真施行,每次学习要详细记录学习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内容、发言,学习记录应当存档备案。

第十四条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向委宣传部、组织部报送中心组学习情况。

第十五条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实行书记负责制,对学习组织不力、出现错误倾向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问责。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细则区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