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员会
中共政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员会机关党组工作规则 [来源:  更新时间:2022-10-31  文章录入:九龙坡政协  浏览量:382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区政协机关党组(以下简称“机关党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等规定,按照《中共重庆市九龙坡区委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政协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九龙坡委办发〔20183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机关党组在区委和区政协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区政协机关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条  机关党组开展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机关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机关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机关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区政协机关领导班子依照政协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民主程序转化为机关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二章    

第四条  机关党组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区政协机关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区委和区政协党组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五条  机关党组讨论和决定下列重大问题:

(一)根据中央、市委和区委的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和区政协党组要求,结合机关工作实际,研究制定贯彻意见。

(二)研究审定向区委和区政协党组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决定机关履行职能方面的重大问题,讨论区政协机关重要工作部署、重要工作报告、重要规章制度等。

(四)研究政协机关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机关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提出机关科级以下办事机构设置、变动和科级以下职务职数调整的建议。

(八)研究决定机关科级及以下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的任免、考核、培训、奖励、处分等工作。

(九)研究决定机关聘用人员的聘用、续聘、解聘、工资、考核、奖励、处分等工作。

(十)研究决定机关党组成员分工。

(十一)研究决定职权范围内的机关经费安排、物资管理、工程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二)研究需要机关党组集体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机关党组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加强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完善职权范围内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第七条  机关党组加强对机关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

第八条  机关党组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机关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

机关党组书记履行抓机关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机关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机关党组加强对区政协机关党委及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和指导。支持配合区委直属机关工委对区政协机关党委及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的统一领导。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每年制定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和任务清单。

机关党组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区纪委派驻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

第九条  机关党组及成员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市委、区委和区政协党组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十条  机关党组书记主持机关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机关党组会议,组织机关党组活动,签发机关党组文件。

机关党组副书记协助机关党组书记工作,受机关党组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

机关党组成员根据机关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一条  机关党组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坚决执行中央、市委、区委和区政协党组的指示和决定,确保中央、市委、区委和区政协党组的政令畅通。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机关党组向区委、区政协党组请示报告工作制度。机关党组每年至少1次向区委、每半年至少1次向区政协党组作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

执行中央、市委、区委和区政协党组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及时按照组织程序和要求进行专题报告。具体请示报告事项清单如下:

一是机关党组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决策部署、全国政协、市委、市政协、区委和区政协的重要会议精神的工作安排及重要文件精神的落实情况

二是区政协机关党的建设工作责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情况、意识形态工作情况、机关党组工作情况;

三是机关党组及区政协机关自身建设的重大问题

四是区政协机关工作中出现的重要情况、重大舆情等

五是区政协机关拟组织的节庆、论坛、各类培训等重要会议活动

六是区政协科级机构设置或调整、有关人事等事项

七是区政协机关重点履职活动、重大会议活动、重大专项工作开展情况

八是机关党组落实区委、区政协党组交办事项情况

九是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机关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各级党组织及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机关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机关党组职责范围内和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机关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机关党组书记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凌驾于组织之上,不独断专行。机关党组成员认真执行机关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以机关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机关党组成员代表机关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机关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机关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机关党组审定或者经机关党组书记批准。

机关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机关党组决定精神。

第四章  议事决策

第十六条  机关党组议事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  机关党组议事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  机关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机关党组的决定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党章党规和政协章程规定。

机关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十  机关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机关党组会议形式,一般不得以传阅、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对紧急事项,来不及召开机关党组会议,或因人数不足无法召开机关党组会议的,由机关党组书记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向机关党组报告。

机关党组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议题由机关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机关党组其他成员提出建议、机关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二十  机关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机关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人事安排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机关党组成员到会。机关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会后,由机关党组书记指定专人向未到会机关党组成员通报会议情况。会议的内容,除经机关党组决定在党内传达或公开发表的以外,机关党组成员及列席人员要严格保密,不得向外泄露。机关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机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会议列席人员由机关党组书记根据议题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二十  机关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按照议题顺序,先由分管的机关党组成员或有关负责人汇报议题内容,然后由机关党组成员充分讨论,逐一发表意见,列席人员也可视情况发表意见。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机关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机关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等事项,应当逐个进行表决。

机关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需形成会议纪要的由机关党组书记审签后行文,呈报区政协党组,送机关党组成员,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同时,可视情况向有关委室印发机关党组会议决定事项通知。

第二十  机关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机关党组成员对机关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机关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机关党组会议作出的决定,由机关党组成员按照分工贯彻执行或组织有关委室和工作机构落实。责任人应将落实情况及时向机关党组报告。未能及时落实的,责任人须向机关党组会议说明原因。落实中,如因情况变化需对会议决定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按照程序提交机关党组会议重新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