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充分发挥区政协机关基层党组织作用,切实加强和改进区政协机关党委(以下简称机关党委)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机关党委在区政协党组、区政协机关党组和区直属机关工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包括本单位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不领导本单位业务工作。
第三条 机关党委工作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以党支部建设为基础,全面提高机关党的建设质量,促进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机关党委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旗帜鲜明讲政治,把政治标准、政治要求贯彻到工作全过程和事业发展各方面;
(二)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抓住“关键少数”、管好“绝大多数”,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三)坚持围绕中心、建设队伍、服务群众,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相互促进;
(四)坚持以上率下,发挥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示范引领作用;
(五)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增强机关党建工作实效。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五条 机关党委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
第六条 机关党委严格执行任期制度,任期届满按期进行换届选举。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报区委直属机关工委批准。机关党委书记,应当由本单位党员负责人担任。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职务变动,应当征得区委直属机关工委同意。
第七条 机关党委设纪律检查委员1名。机关党委纪律检查委员在机关党委和上级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接受派驻纪检监察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基本职责
第八条 机关党委的基本职责是:
(一)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党的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推进“两学一做”、党史学习教育等常态化制度化,组织党员深入学习党的创新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业务知识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方面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正当权利和利益。
(五)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六)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七)协助区政协机关党组管理机关基层党组织和群团组织的干部;配合组织人事部门对机关领导干部进行考察、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干部的选拔任用和奖惩提出意见。
(八)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九)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区政协机关各党支部和政协委员工作站特设党支部的党建工作。
第九条 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经常了解并向支部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反映本单位党员执行纪律的情况。
(二)协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对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三)管理群众对党员的检举、控告;检查、处理党员违犯党纪的案件,同各种违犯党纪和败坏党风的行为作斗争。
(四)对受党纪处分的党员进行考察教育。
第四章 党的政治建设
第十条 机关党委必须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落实党的政治建设责任,推动区政协机关彰显政治属性,在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上带好头、作示范。
第十一条 坚持以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引导党员、干部学深悟透、融会贯通、真信笃行,自觉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坚定信仰者、忠实实践者。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作为加强党的建设的永恒课题和全体党员、干部的终身课题,形成长效机制,锤炼党员、干部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品格。发挥领导干部领学促学作用,提高党员、干部运用党的创新理论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能力。有计划地对年轻干部进行理想信念宗旨教育。
第十二条 坚持党的政治领导,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发展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加强对党忠诚教育,落实“四个服从”,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 提高政治能力,强化政治担当,强化制度执行力,推动党的主张和决策部署转化为本单位本领域的政策法规、制度措施,提升治理效能。发扬斗争精神,有效防范化解风险。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完善党员、干部联系群众制度,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
第十四条 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树立正确政绩观,把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一致起来,转变作风,真抓实干。
第十五条 围绕党和国家、市委、区委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区政协履职工作,针对机关工作人员思想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对区政协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政治理论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形势政策教育,纪律和廉政教育,政治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教育,引导机关工作人员弘扬优良传统作风,保持为民务实清廉的政治本色。将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增强思想政治工作实效。定期向区政协党组、区政协机关党组汇报机关思想政治工作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党员队伍建设
第十六条 机关党委坚持集中教育和经常性教育相结合、组织培训和个人自学相结合,提高机关党员学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组织党员和机关党委班子成员每年参加集中培训。组织党员认真参加党内集中学习教育。落实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确保党的组织生活经常、认真、严肃。开好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经常分析党员思想状况,提高“三会一课”质量,落实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和主题党日等制度,完善重温入党誓词、入党志愿书等活动。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推动所在党支部建设成为先进党支部。稳妥有序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十八条 做好党员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党内关怀帮扶长效机制。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了解党员需求,及时反映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情况。关心关爱因公殉职、牺牲党员的家庭和因公伤残党员。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流动党员的服务工作,为生活困难党员提供帮助。
第十九条 组织开展创建党员先锋岗、争当服务群众标兵、党员承诺践诺等活动,鼓励党员到社区为群众服务,引导和激励党员带头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的重要工作安排,做好本职工作、完成急难险重任务,带动机关工作人员建功新时代、争创新业绩。
第二十条 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和有关规定发展党员,严格发展程序,严肃工作纪律。
第六章 党内民主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机关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加强机关党内基层民主建设,切实推进党内民主,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第二十二条 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凡属重要事项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机关党委负责人应当带头发扬民主,自觉接受党员监督。
第二十三条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机关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推进党务公开,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畅通党员参与讨论党内事务的途径,拓宽党员表达意见渠道。机关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机关党委加强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保证党员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党纪、严格遵守和执行制度、做到忠诚干净担当,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一)定期检查、通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的情况;
(二)督促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加强对区政协机关各党支部组织生活会的指导;
(三)了解并掌握机关党员以及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反映;
(四)了解党员、干部落实廉政风险防控措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五)每年至少召开1次机关党员干部大会,通报机关党委工作情况;
(六)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七)支持党员行使监督权利,履行监督义务,防止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
第二十五条 机关党委对党员、干部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及时发现和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问题严重的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依规依纪恰当予以处理。
第七章 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第二十六条 机关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本着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和精干高效的原则,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七条 坚持把党务工作岗位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平台,注重选拔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的干部专兼职从事党务工作,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机关党务工作人员队伍。
第二十八条 按照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要求,加强机关党支部书记队伍建设。以明确责任、考核监督、保障服务为重点,加强对机关党支部领导班子的管理。定期安排机关党务工作人员特别是机关党支部负责人轮训。对新任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进行任职培训。
第二十九条 把党务工作人员开展党务工作情况作为干部年度考核和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及时发现、表彰和宣传机关党务工作人员中的先进典型。
第八章 领导和保障
第三十条 机关党建工作由区委直属机关工委、区政协机关党组统一领导、机关党委具体领导和管理,有关委室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三十一条 机关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机关党委应当定期研究机关党建工作,督促落实各项任务。通过机关基层党组织了解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情况,以及对重要决策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反映和意见,支持机关基层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建立健全党建工作制度体系,加强党建工作保障。
机关党委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党建工作。机关党委每年在党员大会上通报抓机关党建工作情况、接受评议。
第三十二条 机关党委应当加强与政协委员工作站特设党支部所在地的镇街党委(党工委)的沟通配合,及时研究解决重要问题。
第三十三条 机关党委及机关各党支部的设置调整、换届、委员会组成,书记、副书记的任免建议等,经机关党组(党委)讨论并征得区政协党组同意后,报区委直属机关工委审批。
机关党委审批预备党员或者预备党员转正,应当提前报区委直属机关工委讨论决定。
机关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处分党员有关事项,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机关党委每年应开展区政协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机关党委书记每年向上级党组织述职,接受评议考核。
第三十五条 机关党委开展活动,所需财政资金列入区政协机关预算,保障“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需要。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