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员会
政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员会重点提案督办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  更新时间:2015-07-20  文章录入:九龙坡政协  浏览量:1337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区政协重点提案的办理,充分发挥重点提案的示范带动作用,切实加强和改进提案办理工作,按照中共十八大“提案办理协商”要求、根据《政协重庆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政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员会提案工作规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提案是指在立案的政协提案中,对全区改革、发展、稳定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推动作用,反映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所提建议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

  第三条 重点提案的办理、分为领导领衔办理和领导督促办理,办理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重点提案的办理,实行相关单位负责承办,区委、区政府领导负责领办、区政协领导负责督办,区级相关单位协助领办督办的制度。

  第二章 重点提案的确定

  第四条 重点提案除应符合政协提案的基本要求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提案内容涉及全区改革、发展、稳定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或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提案所提建议对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

  (三)提案经办理落实,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五条 确定重点提案的程序:

  (一)提案委员会在已审查立案的政协提案中进行初选,提出重点提案推荐意见;

  (二)提案委员会就初步推荐的重点提案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在充分协商基础上,提出重点提案建议方案;

  (三)提案委员会将重点提案建议方案提请区政协主席会议审定。

  第六条 重点提案应在区政协全体会议闭会后一个月内确定,并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联合行文向承办单位交办,必要时也可由提案委员会交办。

  第七条 对审议确定后的重点提案目录及承办单位、领办和督办领导以及办理结果,通过新闻媒体或区政协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三章 重点提案的办理

  第八条 重点提案实行承办工作责任制,由承办单位主要领导负总责,并落实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具体承办责任。

  第九条 承办单位在收到重点提案交办通知后,应及时制定承办工作方案,并报送负责领办督办的区领导及协助督办的相关单位。

  第十条 承办单位在承办重点提案中,应建立办前了解意图、办中沟通协商、办后及时回访的工作机制,采取现场办理、跟踪办理、召开协商座谈会等办理协商方式,增强承办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对重点提案所提问题,能够解决的应及时解决,因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实事求是地向提案者说明情况。

  第十二条 重点提案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主办单位应积极主动牵头办理,加强与协办单位的协调联系,对办理难度较大的重点提案,应召集协办单位共同研究解决办法;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办理,在重点提案交办后30个工作日内将协办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综合后答复提案者。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在承办重点提案过程中,应主动加强与提案者的联系沟通,征询对办理工作及复文的意见,必要时也可请提案者参与有关办理工作。提案者应积极配合、参与办理工作,收到办理复文后应及时反馈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必需重新办理。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在承办重点提案中,应主动征求负责领办或督办的区领导和协助督办部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必要时可请负责领办或督办的区领导和协助督办部门参与有关办理工作。

  第十五条 重点提案一般应在当年6月底前办复,个别办理难度较大的应在当年7月底前办复。承办单位应及时将办理结果函告提案者,并抄送负责领办或督办的区领导及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区政协提案信息办公室。

  第四章 重点提案的领办和督办

  第十六条 重点提案由区委、区政府、区政协领导分工负责领办或督办、区督查局、区政协提案委等部门协助领导领办和督办并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重点提案的领办或督办采取现场督办、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座谈等方式进行,并适时召开领办或督办会议,听取办理情况汇报,督促落实有关问题。对于办理答复中承诺解决而未解决的重点提案,或因条件限制逐步解决的重点提案,应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第十八条 协助督办单位应加强与领办或督办重点提案的区领导和承办单位及提案者的联系,适时督查和通报重点提案办理落实情况,并加强对重点提案办理的宣传报道工作。

  第十九条 重点提案领办或督办结束后,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向主席会议作出办理情况的综合报告,办理结果在区政协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条 对优秀重点提案,纳入区政协对优秀提案的统一表彰;对重点提案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纳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进行统一表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承办区政协提案数量较多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实际,确定本单位承办的重点提案并制定重点提案办理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