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员会
政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员会界别召集人制度 [来源:  更新时间:2015-07-20  文章录入:九龙坡政协  浏览量:70523]

 

  界别是人民政协发挥作用的重要渠道和有效载体。为突出界别特点,发挥界别优势和作用,提高人民政协参政议政的质量和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召集人的条件

  (一)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政治责任感,热心政协事业,在政协履行职能活动中,能够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二)具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组织和协调本界别的委员认真履职,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积极参政议政,建言献策。

  第二条 召集人的产生

  召集人应从界别委员中产生,每个界别设召集人1—2名,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或相关单位原则上由负责人担任;具体人选由统战部提名,经区政协主席会议研究确定;成立有界别小组的召集人原则上兼任该界别小组组长。

  第三条 召集人的职责

  (一)界别实行召集人负责制。主要负责本界别组工作计划的制定、活动组织和委员管理,主动与本界别组委员的联系和沟通,了解和反映本界别组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所在专委会反馈本界别工作情况。

  (二)召集人牵头开展界别委员履职活动。

  1.围绕区政协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配合专委会做好相关履职活动,组织界别委员就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重点热点问题进行视察、调研;

  2.以界别名义组织撰写提案、大会发言、社情民意信息和界别的视察、调研和协商活动,积极反映本界别组委员和相关阶层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安排界别代表列席有关重要会议;

  3.发挥本界别委员专业特长和优势,开展相关业务咨询服务活动;

  4.组织本界别委员或联合其他界别的委员开展专题座谈、情况通报和经验交流;

  5.联合其他界别进行履职,可根据各界别委员人数的多少和工作性质相近的原则,单独或联合开展履职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