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7〕13号)精神,切实发挥区政协民主监督作用,进一步增强政治协商成果转化实效,更好助推党委政府解决问题、推动工作,增进团结、凝聚人心。结合《中共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政治协商规程》,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监督内容
区委、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以及区级相关部门采纳落实区政协常委会、主席会、对口协商会、界别协商会、提案办理协商会等政治协商成果的情况。
二、实施程序
1.报送协商纪要。区政协常委会、主席会、对口协商会、界别协商会、提案办理协商会召开后,形成协商纪要(附课题报告文本),报区委、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相关领导,并抄送相关区级部门、镇街。
2.函询采纳落实情况。在协商会议召开3个月后,以区政协办公室名义,根据协商议题涉及范围,分别向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函询协商成果采纳落实情况。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应在收到函文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区政协办公室函复协商成果采纳落实情况。
3.组织开展监督性视察。区政协主席会根据协商成果采纳落实情况,决定是否组织开展监督性视察。对决定开展监督性视察的协商议题,由区政协主席会组织区政协相关委室、政协委员、智库专家、群众代表等,就协商成果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性视察,监督性视察方案须经区政协主席审定。
4.报送监督性视察报告。监督性视察结束后,区政协组织召开相关座谈会,形成视察报告,并根据协商议题涉及范围,分别向区委、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报送,同时抄送有关区级部门、镇街。
三、职责分工
1.协商纪要和监督性视察报告由区政协相关专委会负责起草,区政协办公室负责审核和报送。
2.协商成果采纳落实情况函询文稿的起草、函送及组织视察活动,由区政协办公室负责统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