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员会
政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员会关于对协商成果转化情况开展民主监督的实施方案 [来源:  更新时间:2018-03-02  文章录入:九龙坡政协  浏览量:78040]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7〕13号)精神,切实发挥区政协民主监督作用,进一步增强政治协商成果转化实效,更好助推党委政府解决问题、推动工作,增进团结、凝聚人心。结合《中共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政治协商规程》,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监督内容

    区委、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以及区级相关部门采纳落实区政协常委会、主席会、对口协商会、界别协商会、提案办理协商会等政治协商成果的情况。

二、实施程序

1.报送协商纪要。区政协常委会、主席会、对口协商会、界别协商会、提案办理协商会召开后,形成协商纪要(附课题报告文本),报区委、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相关领导,并抄送相关区级部门、镇街。

2.函询采纳落实情况。在协商会议召开3个月后,以区政协办公室名义,根据协商议题涉及范围,分别向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函询协商成果采纳落实情况。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应在收到函文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区政协办公室函复协商成果采纳落实情况。

3.组织开展监督性视察。区政协主席会根据协商成果采纳落实情况,决定是否组织开展监督性视察。对决定开展监督性视察的协商议题,由区政协主席会组织区政协相关委室、政协委员、智库专家、群众代表等,就协商成果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性视察,监督性视察方案须经区政协主席审定。

4.报送监督性视察报告。监督性视察结束后,区政协组织召开相关座谈会,形成视察报告,并根据协商议题涉及范围,分别向区委、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报送,同时抄送有关区级部门、镇街。

三、职责分工

1.协商纪要和监督性视察报告由区政协相关专委会负责起草,区政协办公室负责审核和报送。

2.协商成果采纳落实情况函询文稿的起草、函送及组织视察活动,由区政协办公室负责统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