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员会
防止互联网平台垄断需系统施策 [来源:  更新时间:2021-03-23  文章录入:九龙坡政协  浏览量:34870]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明确提出,要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2020年12月16日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强调,要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随着我国互联网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各类互联网平台公司已逐步暴露出经济垄断行为,一系列互联网平台垄断、大数据杀熟现象频发,带来社会发展隐患如近年来,逐渐兴起社区团购作为一种依托于社区与社交关系实现生鲜商品流通的新零售模式,因其营造的首单低价消费氛围吸引力十足,不失为居家消费首选,但社区团购的发起人都为互联网垄断企业,预测未来将极大影响及改变社区零售现状,极易形成垄断销售,将对线下经营的市场主体带来严重冲击对此,党中央、国务院已采取了果断的防控措施,比如暂停蚂蚁集团上市、约谈阿里巴巴集团等这对互联网平台公司的经济垄断行为起到了有力的震慑作用,但以数字经济为代表的互联网经济发展复杂多变,传统的反垄断政策已经不能适用于现在数据平台。具体分析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判定垄断的三大要素为: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这三大要素,受互联网经济发展复杂多变影响,传统的反垄断政策极难对其实施有效监管,主要问题:

一是互联网经济活动中形成的垄断协议较隐蔽 不同于传统经济,数字经济时代的价格同谋将变得更加隐蔽和机敏。参与者利用计算机技术进行共谋,使用同一个算法进行定价,达成卖家公认价格。更甚者,参与者之间无需商定,滥用机器学习等技术手段,训练最优化利润模型,根据市场数据实时统一调整价格,达到事实垄断效果。整个过程,不当竞争和垄断行为其隐蔽,不易察觉。

二是市场支配地位被滥用在大数据时代,由于数字市场的特殊性,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变得模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是企业获得一定的市场优势地位,而网络空间的界限并不明确,容易形成赢家通吃的局

三是难以界定大数据平台合并与企业并购是否造成垄断大数据合并与企业并购造成垄断与否,也是反垄断法目前的困境。如果经营者合并或企业并购后对竞争的秩序产生影响出现经济力量过度集中,损害竞争的垄断结构属于一种垄断行为,比如处于萌芽阶段网约车平台,滴滴、优步、快的等目前均依靠大额补贴快速抢占市场,而后三家公司为生存发展进行并购,将迅速掀起一片涉嫌垄断的声音,然而目前的反垄断却没有具体的条款对其并购行为进行约束。

为应对以上挑战,2020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对不公平价格行为、限定交易、大数据杀熟等情况进行了更明确的界定但用户数据的滥用和安全性依然得不到保障。

为此,建议:

一是配套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我国现阶段正处于在数据要素政策指导下的多部门法律修订或起草立法的重要阶段,建议将 《反垄断法》与《民法典》 《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等进行系统梳理整合,针对性地进行修订完善,共同构成规制数据市场的法律法法规体系,进一步夯实数据要素市场的监管制度,为充分挖掘和释放数据要素应有的资源价值保驾护航。

二是强化对民营企业数据平台监管 。在监管方面,积极开展数据和人工智能安全国际规则对接,增强数据安全预警、溯源能力、行为审计,加强违法检测能力;惩罚方面,加大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流程方面,建立适应人工智能发展的数据流通体系,落实数据安全责任,以企业数据安全责任书等书面协议对企业进行约束。

三是做强做优国有企业数据平台 国有企业数据平台政治上可靠技术上过硬稳定安全持续,将数据掌握在国家手中,可实现对数据的产生、传输和使用的整个生命周期进行监管,弱化数据寡头对数据的控制权。对此,应加大对国有企业数据平台的扶持力度,使用区块链、智能合约等技术,对数据的全流程存证,构建可验证、可追踪、可溯源的数据共享与监管机制。